理解为恢复与日本的“三百年旧交”而已。
由于朝鲜把签订《江华条约》只当作是传统交邻关系的恢复,而并未意识到自己已被纳入了“近代条约体系”和“国际公法秩序”之下。因此,朝鲜国王高宗在接见回朝复命的申櫶时,首先感叹:“彼船皆已退去,实为幸!” 可见,事后的朝鲜为日本军舰撤退而感到满足,实际上確實是缺乏远见了。
日本大久保政权则并非一心图谋要打开朝鲜的“国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只为巩固政权的“赌博”而已,对此也没有太大的信心与把握。因此,得知条约签订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书函中称,条约签订的成功为“意外之运,庆幸之至”。
同时,朝鲜将与日本“重寻宿好”的情形咨报清廷,但未呈上条约文本;清廷则从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那里入手条约文本,但也对此没什么特别反应,或许因观念束缚,觉得这不过是一场形式上“闹剧”罢了?
《江华条约》对朝鲜方面的不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显现出来。在条约中,日本表面上与朝鲜“修好”,并且似乎没有“过分”地破坏朝鲜的主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
从缔结过程来看,它是日本效仿了欧美式的“炮舰外交”的产物,毕竟日方借口“云扬号事件”,以武力为后盾,逼迫朝鲜政府“打开国门”,并非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从条约本身来看,它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提出来的条款,并强加在朝鲜身上的;
从条约内容来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贸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征关税(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货币使用权(条约附录)、获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测朝鲜海岸(第七款)、领事裁判权(第十款)等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日元流通权和无关税权利的规定,更是日方对朝鲜主权赤裸裸地侵害。
而且,纵观条约全文,只规定了日本人在朝鲜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朝鲜人的权利和日本人的义务几乎只字未提,加上日本当时已迈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朝鲜仍处于以自然经济(自给自足)为主的封建社会。
因此,日商来朝鲜的人数远远超过朝商赴日的人数,《江华条约》赋予了日方的各种特权,十分有利于日本对朝鲜的进行大肆的商品倾销和低价掠夺各种农产品,尤其是粮食、棉花、烟草、大豆、麻类等。
纵观条约签订过程,日本为了逼迫朝鲜接受不平等条约,使用了许多讹诈手段,例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谈判时,才公开了他们是来签条约的,之前对这个任务却秘而不宣,以致朝鲜准备仓促;
虽然日本使团只带了1000余名士兵,却对朝鲜谎称带了4000余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后任意解释,等等。
总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丰、内部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充分学习了当时西方国家对付亚非拉诸国(包括美国胁迫日本自己签订《神奈川条约》)缔约的方式和内容,利用朝鲜政府的无知和软弱,以“外交讹诈”的手段,强迫朝鲜缔结《江华条约》,成功打开了朝鲜的“国门”。
对日本而言,《江华条约》是日本大陆政策的第二步(吞并朝鲜)的实施开端,为日本进一步掠夺朝鲜以及后来对中国的侵略作好了准备。
在条约签订后,随着朝鲜开放釜山、元山、仁川等港口,日本就迅速利用《江华条约》赋予的一系列特权,从朝鲜夺取了大量农产品,同时向朝鲜大肆倾销各种工业产品,欲独霸朝鲜市场。在进行经济侵略的同时,日本也逐步开始了对朝鲜的政治渗透,为其最终将朝鲜变成自己独家占有的殖民地开辟了道路。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还透过近代欧美国家通用的“国际公法理念”与“主权国家思想”,在条约第一款特别声明“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这是模仿《中英天津条约》第三款所定的条款。
“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与“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间存在数百年宗藩关系的事实,以便此后日、朝间如果有任何纠纷,日本可据此以拒绝中国清朝政府的介入与干预。
比如之后的甲午中日战争中,日本方面就是以《江华条约》作为依据,声称“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国”,并以保障朝鲜的独立作为借口发动战争的。
对朝鲜而言,《江华条约》签订后,朝鲜的主权遭到了严重破坏,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并且还是朝鲜被日本吞并的第一步,因为外国商品(日货)如潮水般涌入朝鲜,而朝鲜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粮食等)则源源不断地被输往外国(日本),这就造成了朝鲜的进一步贫困,使社会矛盾变得日益尖锐。
日本的掠夺性贸易被认为是朝鲜近代史上多次“骚动”和“民变”(如东学党起义)的重要原因。同时,《江华条约》也使朝鲜初步开放的“国门”,在条约缔结不久后即派遣了以金绮秀为首的修信使团赴日,开始了对外部世界的接触,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