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客气地说:“好,好,我马上向王行长汇报,看怎么处理。”
夏天有这种想法也在情理之中。他自从广d金融专科学校毕业后,长期从事银行信贷、信托等敏感岗位的工作,面对官油子挑起的是是非非,也是交过学费的。那是一九八二、八三年,国家的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系统正尝试开展金融信托业务,上级同意从信贷基金中拨出一定份额作为信托贷款,以打破原有贷款框框,其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可供支行分配。当时,县支行行长发动大家积极拉客发放信托贷款,并作为个人业务发展业绩记入工作档案。此时,年轻的夏天作为信贷部门的主要骨干,充满着发展业务的热情与冲动,向行长拉来了一个到县城跑运输生意的同村人,并以购买经营铺面为由取得银行四万元信托贷款。出帐那天,行长对夏天左哄右劝要求其作为知情人与介绍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来,这位同村人经过与行长一回生二回熟的交往后,又避开夏天单独向行长增贷八万元,购买了两辆五吨的东风牌货车。在当时,一个国家干部一个月工资才100来元,而一个个体户在短时间内便轻易取得银行12万元贷款,顿时在县城引起轰动,纷纷猜测他与银行之间有着不一般的关系,民间传言不少是指向夏天的。偏偏天有不测风云,他用贷款购买的新货车在跑运输时坠下山沟,车毁人亡。更要命的是:当时,保险业务刚刚恢复,人们对之还没有多少认识,这车便没有办理保险。这样一来,这位同村人在资产与负债的天平上,便重重地栽向负债一边。有人说,银行是扶盛不扶衰的势利眼,这话不假。一看到借款人出事,行长便担心自己的信托贷款的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其卖房、卖车还贷款。当初热情拉他来借第一笔贷款的夏天,因为签了自己的名字而成了案中的“第三人”,而当初热络为之增加第二、三笔贷款的行长则是该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大言不惭地要求被告还贷,并要求夏天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一审数年,夏天为此直急得胃出血,好在有证据证明夏天引荐贷出的第一笔贷款购买了经营铺面,法院判决拍卖铺面抵还第一笔贷款。拍卖后,基本还清了当笔贷款,而行长追加的后面两笔贷款本息则被晾在那儿,日后成了呆帐。但是,这位行长却仍旧高调的当他的行长,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一样。直到有朝一日,他所涉的其它经济违纪案件被曝光,才在人们面前抬不起头来。然而,发展这笔信托业务给夏天带来的是非,却是他本人始料未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