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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不畏强权,实施反查封(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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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看看日历,是二月二十四日,贵z招商(深圳)公司的房产被贵z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保护性查封已经差不多有半年了。夏天与王显耀单独商量了一下,准备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出查封法律文书,在到期当日——也就是本月二十六日,实施反查封,把原来抵押的房产重新控制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名下。

王显耀对夏天的想法很支持,并当即打了一个电话给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答应办好法律文书后会亲自与银行一道到国土局把房产查封住,不怕贵州方面耍横。

夏天随即叫来任尔为,叫他到中院落实查封令,并且要高度保密。

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一上班,夏天坐上任尔为开的车,到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法官,迅速往罗湖国土局开去,到了登记处,法官拿出了执行文书,实施查封。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说:“你们做事真及时,今天零时才解封的房产,九点不到又封掉了。”

夏天说:“你从电脑记录上看得出来,这房产原来就是我们的抵押物,被对方保护性查封。现在他们来不及,我们抢了先手。”

查封成功后,夏天把法官接到行长办公室,王显耀非常高兴地接待了他。

这事传到总行,法律处沈丽霞处长要求湖贝支行为此写一个专题报告,夏天没有理由推脱,还是写了。

后来,这个案例被市民银行收录在一本书中当作一个成功的清收案例,公开印发。

人们看到,在这本由罗艺副行长任主编、书名为《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案例新编》的书里。写道:

因主合同被判无效,导致抵押条款无效的成功应对

【案情简介】

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系全民企业,1994年10月初,该公司以经营轴承钢等购销业务尚缺流动资金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厦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贝金融服务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经调查,湖贝金融服务社同意该公司的申请,于1994年10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7日湖贝金融服务社依约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另外的260万元,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贷出。

合同到期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归还本息,经湖贝金融服务社多次催要,该公司仍不履行其还款责任。湖贝金融服务社遂于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1996年6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万元和银行利息应返还原告。”

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是:“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是全民企业,法院即是据此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从而也解除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与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湖贝金融服务社接到判决书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原来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捷足先登的贵z省高院以原法人代表涉嫌经济诈骗,为保护国有财产的名义实施保护性查封。湖贝支行的信贷人员对此深感自责。1997年2月26日零时,是贵z省高院查封半年期满之时。这天一上班,湖贝支行信贷人员即与经办法官赶到罗湖国土局,实施反查封,并取得了成功。目前该房产尚在银行和法院委托拍卖过程中。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抵押贷款关系中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贷款合同无效,势必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如果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那么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就是负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查封该财产,并可从中得到清偿,但已丧失优先受偿仅。如果抵押人系第三人,那么一旦解除抵押关系,债权人再无权对抵押物行使债权;也无权从抵押人处得到清偿,除非抵押人对抵押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责任。无论是那一种情况,抵押关系的不成立,都必然产生这么一种结果:抵押贷款已形成信用贷款,债权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贷款合同中主合同的有效性显得特别重要。那么,什么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呢?从法律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合同;

2、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除外);

4、一切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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