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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八公司贷款抵押无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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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一个办公室里,审判长李奇瑞组织经办法官常青、王军与书记员刘一兵开会,他们手里拿着的正是今天会议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文稿,审判长李奇瑞戴着老花眼镜审视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样,小刘,你年青,嗓子好,你来读。”

“好的,”刘一兵说完,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清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锦中路7号深业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善为。

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起诉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八公司于1994年6月13日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分二期贷款给三八公司1500万元,深圳南山五达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南山窝的土地作抵押(产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1994年6月16日,原告将800万元划入三八公司帐户,1995年8月2日划入350万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9月20日。尚欠本金1150万元,利息315900元,五达公司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50万元,利息、罚息315900元。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依法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三八公司未答辩。

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告前身)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贷款给借款人150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16日共六个月;月息9.9‰;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分两期使用,第一期与1994年6月16日借80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6月30日借700万元;借款分两期归还:1994年12月16日归还本金800万元,1994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700万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须全部还清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不还,加收利息50%;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号地产作贷款抵押物等。1994年7月1日。也就是贷款800万元出帐后。深圳罗湖公证处为该份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该公证处还同时为一份声明人为五达公司的《抵押声明书》办理了公证。该抵押声明书内容为:五达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为三八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作抵押担保,期限6个月。抵押声明书上有五达公司印文及当时的法人代表龙北方签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6月16日贷款800万元给三八公司,余款700万元未有贷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8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届满后,三八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又与三八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增加贷款人民币350万元。同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给三八公司350万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偿还1150万元借款本息。

另查: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三八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虽然取得五达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号房地产证。但未到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被五达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登报声明作废,并于1995年7月4日登记补办了新证。

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5年8月20日改制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本院委托市公安局对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及五达公司印文真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抵押声明书上落款处“龙北方”签名笔迹与送检的龙北方本人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抵押声明书上加盖的五达公司的印文与公安局相应印文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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