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该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二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x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
湖贝支行的领导班子对该裁定书所述及的老贷款倒没有什么大多的考虑,因为这与他们的责任没有太大的牵连。反观作为副行长的陈作业的言谈举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贝支行在这方面败诉,因为这样一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的法人代表庄宇便要承担渎职的罪责,可能要坐牢了。人们怎么也弄不清楚,这陈作业与庄宇才共事了一年,为什么结下了那么大的梁子,非要置人于死地而后快呢?能说他因为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所以,处理事情便不知深浅的理由解释得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