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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八、睿智的李景宽处长(2 / 3)

人家就要在第一时间约见市纪高官和市高官,把问题摊到桌面上。第五,事实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案,连公司诈骗案也不成立,充其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什么这样说呢?根据有两点:首先,无论是当年的庄宇、陈作业班子,还是后来的王显耀、陈作业班子,都对三八股份公司有着很深的偏爱,究其原因,就是银行不得不求助于三八股份公司组织存款,以摆脱自己的困境。其次,正因为如此,当银行把三八股份公司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作为被告代表和抵押方律师的申公豹反复说:‘这是一宗经济诈骗案,要求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但是,法院并不这样认为。而市民银行的法律处的那么多律师和法律专业工作者,也不为所动,既不认为三八股份公司贷款是诈骗案,也不对抵押无效提起上诉。这说明什么呢?就是没有根据说这笔贷款是因为诈骗才放出的。我可以这样说,在依法处理整个三八股份公司贷款案的过程中,原则上我都是回避的。而现在的湖贝支行的副行长陈山石也知道,法院一般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刑事的已经追加刑事处置,或者刑事优先,立案再审。一旦民事判决生效,才节外生枝说该案是诈骗案,通常是不能容许的。而这个案子,法院于1997年中下判,已经执行了六年,市民银行眼看没有抓到什么财产,才向公安局报诈骗案,是不行的。第六,现在看来,若政法机关判我们这些贷款经办人的渎职罪,看来也是不可能的。我刚刚与庄宇通了电话,公安局并没有就三八股份公司的问题与他联系。而他是法人代表,要说渎职的话,他首当其冲。若他都没有事,我这个信贷经理上有当法人代表的老总,下有经办信贷员,加上还有银行与企业本身的奥妙在里面,所谓‘渎职’,便不见得有我多大的责任了。”

樊吉祥静静地听完夏天的叙说后,对夏天说:“好,你这样一说,我心里有底了。你放心,我会做小婷的工作。”

夏天说:“这几天还是要提醒樊婷:注意家里的电话,看有谁打进来。必要时拨回去,看对方怎么说。”

樊吉祥说:“你放心,深圳这边一切都很好,生意也在继续做着,今天还说插了四个花篮,卖了几束花。罗小丽也确实帮了大忙,不错。你自己多保重。”

夏天说:“谢谢岳父鼎力相助。挂了?”

“保重!挂了。”樊吉祥放下了电话。

十几天后的一个下午,在深圳公安经侦分局的一间办公室里,带着近视眼镜的李景宽处长正在全神贯注地审视着部下送来的有关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立案的调查材料。

他看完后陷入了深思:在金融领域,这几年是各种经济案件多发的时期,如果以一年365天平均接警来算,一天还不止一宗,几乎让经侦部门忙得不亦乐乎。有些银行简直拿报案当投诉用,像市民银行的建华公司贷款案,一会儿报诈骗案,一会儿又撤案;过了几个月又报上来了,简直让人捉摸不透。就说市民银行系统吧,这几年没有少折腾,少说也报了上百个诈骗案,有的案情还真是匪夷所思、扑朔迷离。

上个月,陈山石送来了这宗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金融诈骗案,好在我们经侦部门调查方案做得细,半信半疑地罗列了三十条调查提纲,通过半个月的调查摸底,接触了两个贷款经办人,走访了公证处、国土局,一轮调查下来,发现了与陈山石当初讲的不少不符点:

首先,这是一宗经深圳中院判决并生效付诸执行多年的贷款纠纷案,而市民银行在报案时有意瞒住了这一层。

深圳中院的判决书在引述抵押方的答辩词云:“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法院的结论性意见是:“……抵押贷款合同(1500万元)及其补充协议(增贷350万元),实际上是两份独立的贷款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达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这份判决书是于九七年三月下判的,而当年市民银行既没有被原抵押人五达公司引入经济诈骗案的套路上向公安局报案,也没有提起上诉,而是选择了申请执行。难道市民银行法律处那帮专家是吃稀饭的?而事隔六年之后的今天,才报诈骗案,有点耐人寻味。

其次,该案的焦点是:在签订了合同后,没有办理任何公证和抵押登记便取得了贷款,而事后补办手续也不是湖贝支行报案时说的那样,由夏天一手办理,而是另有其人,夏天根本没有去国土局参与此事。

第三,银行贷款给三八股份公司,显然另有所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组织6000万元定期存款,以摆脱银行自己的困局。这说明:是银行与企业为了各自目的,互为利用的关系。

第四,看来夏天其人也不像想象的那样,悄无声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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