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水河下游的定陶,已经成了一座臭城,董宣在这进行的屠杀,导致上万赤眉俘虏丧命,一直到马援部抵达,尸骸都尚未处置完毕。
而董宣收到第五伦诏令,沿着济水往上游走,越往西,臭味就越轻,然而即便离开定陶上百里,他在自己的旧衣裳上嗅一嗅,仿佛仍能闻到恶臭!
这不是更换几件衣裳,多沐浴几次就能洗去的,罪恶烙在身上,难以磨灭,将伴随董宣一生。
随着战争结束,赤眉残部往东、南流窜,河济的秩序在慢慢恢复,尤其是济阳县城周边就更加好了。魏军的部队控制各个乡里亭舍,清除趁乱打劫的贼寇,着手恢复驿置。甚至还有黑衣官吏重新组织生产,春耕耽搁了几天,但现在抢种,秋后还能有些收获,万万不能再错过。
但逃跑的流民可没那么容易收拢回来,他们已经被没完没了的战乱弄怕了,宁可躲在山林里躲几年,日子是苦了些,但好在没赋税徭役,无非是将新生儿统统溺死,以保证成年人活下去,活到世道太平罢了。
于是乎,那些被王莽划成“野人”的赤眉义子义女,倒也不像依然心存反抗的赤眉“国人”一般被严密控制,他们已经被解开了绳索,在魏兵监督下,给撂荒的土地重新开垦,然后撒上粟种。
如果那一万俘虏没有被董宣处死,应该也会如此吧?
董宣站在田埂边看了很久,而后便进入了济阳宫,谒见皇帝陛下。
这亦是董宣第一次见第五伦,与盖延横竖都没看出第五伦“英雄”何在不同,董宣对第五伦印象却极好。济阳周边的秩序恢复、济阳宫内的维持简约,没有过多繁杂礼仪装饰,无不暗暗显露出皇帝务实不乐虚的性格。
“董少平。”
第五伦只道:“卿受诏来此,却不着官服、印绶,为何?”
董宣面无表情地回答:“臣如今是待罪之身,自当如此。”
第五伦问道:“那且说说,汝何罪?”
董宣却道:“太守二千石犯罪,若兖州牧在,则兖州牧定罪,如今兖州牧缺,则该交由廷尉来断,不该由罪臣本人置喙。”
第五伦笑道:“廷尉丞随驾而行,对你的断罪早已有结论,只是听你一说。”
董宣再拜:“其罪一,残贼多滥。”
魏国的法律不可能凭空创造,很大程度上是延续汉、新,源头则追溯到秦律去了。在法律里,贼寇也是受保护的对象,俘虏与之相似,若是官吏办案时不分青红皂白,杀戮太重,超过了犯人该受的刑罚,亦是罪过。
比如汉成帝时,有一位酷吏尹赏,去江夏郡做太守,因为“捕格**及所诛吏民甚多”,犯了残贼罪,被免职。
没错,对残贼罪的处罚,就是免职,这也是董宣自去官服印绶的原因。
直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后,第五伦才注意到这条律令的漏洞:残贼罪太简略,甚至没有按照滥杀数量的量刑标准。
这是有历史缘由的,与“残贼”相反的一个罪名,则是纵囚,也就是故意减轻罪犯处罚,在律令上,纵囚则与贼人同罪!一个官吏若是背上这罪名,极可能丢性命的!
如此一来,残贼顶天免官,纵囚却可能掉脑袋,那肯定将罪往重判啊。
第五伦对此反思:“汉文帝虽去除肉刑,但律法依然严苛。上下相驱,以刻为明,严酷者获得公名,判案平缓者却有后患。这亦是造就汉时酷吏过多,对待平民百姓处置过于酷烈的原因?”
第五伦遂有意加大对“残贼”行为的处罚,好歹划个红线。不过这都是后话,董宣犯法在修律之前,还是得按原来的判。第五伦虽然搞过弄死渭北诸多豪强的冤假错案,但在对待自己颁布的法律时,还是颇为严肃的,绝不会因为个人情绪、喜好就带头破坏。
虽然是落后的封建法律,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但有法,总比没法强啊。
而堂下,董宣继续自陈其罪道:“其罪二,无令擅为。”
“陛下去年刚颁布了战时律令,若非两军交战,斩贼、俘百人以上,当禀于将军,千人以上,禀于天子。百人以下,太守二千石及偏将军方能自决,若有尚方斩马剑在,亦可自决。”
“定陶处决俘虏多达一万一千零五百三十六人,而臣既未能禀报马国尉,又不曾报于陛下决断,且无御赐宝剑在身,乃先斩后奏,此为大罪也。”
第五伦反问:“那此罪当如何处置?”
董宣道:“魏律上承汉、新两代,有矫制之罪,又分为矫制大害、矫制害、矫制不害三级。”
“其中,矫制大害,当判腰斩。”
“矫制有害,当判弃市。”
“矫制不害,罚金四斤。”汉初才四两,这已经是汉武时加码后的罚款了。
“无令擅为,比起矫制罪弱一级,刑罚也减一级。至于臣所为,造成是大害,还是有害、无害?就不该由臣来决断了。”
董宣的业务确实很熟,这些罪名,这实际上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判定它的程度。
毕竟汉臣动辄矫制,尤其是出使外国的使者们,从常惠到冯奉世、陈汤,动不动就矫制干掉一个西域国王,或者发动一场战争。至于事后会不会受惩罚,主要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