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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古代法律规制过程中,监察机构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针对地方逾制问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制度,并下诏授予刺史六条督察的权力,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刺史是汉代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员,所谓“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南朝的宋也有类似关于刺史的的规定:
刺史,每州各一人。……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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