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纠纷,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尽可能进行调解。
当然,也因为某些受害人的态度反复,民警依法处理,反倒两面得罪,所以选择更明哲保身的办法。
但是,秦旭对家庭暴力事件处理的态度,完全不是这种黏答答糊稀泥风格。
他的想法很直接。
他始终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和普通的社会暴力行为,没有区别。
他办案所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并没有因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豁免行为人责任。
同样,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家庭暴力,还是社会暴力,民警只能在受害人提出依法处理时,他才能进行处理。
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两种不同观点的处理办法了。
一些民警,认为夫妻之间无大事,受害人没有强烈的处理愿望时,往往只进行现场调解,并没有带到警局处理。
而秦旭现在的处理态度,属于少一事不如多一事。
某些受害者因为见识有限,或者恐慌害怕,在多方劝阻下,好不容易燃起的决心被打消,无法强烈要求警方依法处理,只能一次又一次的遭受暴力攻击。
秦旭觉得,既然自己站在这里,就没理由让受害人缩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