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丛丛的案子,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害人将价值巨大的手表与打火机和香烟放在一起,一方面足以使对名表缺乏起码认识的被告人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个以卖Y为生计的被告人产生谋小利的贪念。
被告人在被羁押后、知悉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前,一直误认为其所盗取的只是一只价值近千元的普通手表。
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被告人误认所盗手表的价值是真实可信的,并非被告人故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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