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鬃毛刷、骨头等象徵巫婆的物品散置满地,而猫及雄山羊这二种女巫的贴身动物,则伴随出现在不甚起眼的角落及背景上。在画面的前景中,三位女巫围绕着一个冒着浓烟的陶瓮。右方的女巫席地而坐镇在三支长柄叉交会成的,右手执着一支长柄汤匙,注视着由瓮中急遽窜升的蒸气。蒸气的左上方则有一个瘦骨的,尖喙鸟头,正在变形成动物的飞行中的女巫。
直到1486年,两位教士詹姆斯·斯普伦杰与亨利·克雷莫共同撰写了一本《女巫之锤》。书开头告诫读者女巫是异端,并详细列举了女巫是如何与魔鬼交配,吃人的心肝,狂舞,纵欲等等;如何妨碍生育,夺取男性的生殖器官,杀死襁褓中胎儿的不同方式,伤害牲畜,引起冰雹和风暴,使闪电击伤人类和动物等,最后还说明女巫的诉讼程序以及审判过程、方式等内容。
比如书中讲述如何判断女巫的方法是这样的:
如果被告过着不道德的生活,那么这当然证明她同魔鬼有来往;而如果她虔诚而举止端庄,那么她显然是在伪装,以便用自己的虔诚来转移人们对她魔鬼来往和晚上参加巫魔会的怀疑。如果她在审问时显得害怕,那么她显然是有罪的,良心使她露出马脚。如果她相信自己无罪,保持镇静,那么她无疑是有罪的:因为女巫们惯于恬不知耻地撒谎。如果她对向她提出的控告辩白,这证明她有罪;如果她由于对她提出的诬告极端可怕而恐惧绝望、垂头丧气,缄默不语,这已经是她有罪的直接证据。如果一个不幸的妇女在受刑使因痛苦不堪而骨碌碌地转眼睛,这意味着她正用眼睛来寻找她的魔鬼;而如果她眼神呆滞、木然不动,这意味着她看见了自己的魔鬼,并正看着他。如果她发现有力量挺得住酷刑,这意味着魔鬼使她支撑得住,因此必须更严厉地折磨她;如果她忍受不住,在刑罚下断了气,则意味着魔鬼让她死去,以示使她不招认,不泄露秘密。”
换言之,无论受审者有任何表现或反应,都会被判定为女巫而遭以极刑。
所有的一切都是作者的险恶发泄。根据记载,克雷莫曾收买过一个老妇人,让她爬入一个面包师的烤炉中,高喊是魔鬼把她带到那里的,然后不断喊出当地女巫的名字。克雷莫随即逮捕了这些被叫到名字的女巫,便给她们施以酷刑,直到获得满意的供词为止。
他们沉迷于某些东西,在书中大量描写巫术中的性行为,而这种对**的渴望成为更多愚昧残忍的平民对无辜女性诬陷的开始。
随着这本书在欧洲地区的出版,一场长达3个世纪的排巫运动开始席卷整个欧洲大陆。此前只是基督教对异教徒的杀害,再接下来就是疯狂的人群对所有不合自己心意的女性洪水般的摧毁。整整三个世纪内,大约有十万名“女巫”被处死。
此时的欧洲,国家长年混战,生产发展缓慢,宗教是人们唯一的寄托,打击女巫也成为了维护上帝的“神圣使命”。
审判法庭中,圆形天花板立着悬吊人用的柱子,地上拷问台上有着钉制的铁枷。被铁丝捆绑的女人被剥得一丝不挂,除了头发外,其他的体毛都被剃除(据说这是为了便于寻找可以确认有妖魔附身的黑痣与斑点等等),再由拷问者用针刺其全身,寻找恶魔的痕迹。
我们以为的火烧其实是最平常的一刑法,更残忍的还有一些如猫刑、轮刑、碎头机、铁娘子、犹大尖凳、魔女之楔等。
由此开始,人性中所有黑暗丑陋的地方都有了发泄点,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女人,嫉妒隔壁女人的生活,为报私仇而诬陷,转移自身的危机,享受告密者的优越感等,都是他们去迫害女性的理由。审判也不需要法庭,一根柱子就是一个审判场。
在当时,常常出现某个城镇倾城而出,冲向一户人家,拖出一个女人,一路羞辱暴打逼供,然后架到某个地方(通常是市场,全城最热闹之处),再当众吊死或者烧死。
而对于想要指认一个女性是女巫也是完全不需要理由的,两个完全没有逻辑的事情在当时也可以是女巫对他的迫害。比方说,某人家的马突然死了,他就可以诬陷老太婆或姑娘在某个夜晚穿着黑衣服外出与跟魔鬼会面。所以马就是被她咒死的!
甚至有的男人会因为觊觎某个女人而去举报她,以求得看到她赤裸的身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处决“女巫”就相当于一种色情演出,常常是万人空巷地前来观看。男性更甚,“女巫”痛苦的扭曲给了他们一种畸形的感官刺激。
施以焚刑或煮刑的广场上,投河的桥边,如赶庙会一般摆满了看热闹的人们和小摊,而此时赤裸的女巫却无法用魔法逃离现场或去请求魔鬼的帮忙。
616年,初符堡地区的一个女子被指控为“女巫”,在重刑逼供之下,供认说:“我从记不起事的时候就当了妓女。我折磨死了104个小孩,包括我亲生的三个。他们后来被我从坟中挖了出来,一部分煮了吃掉,一部分加工成药膏及其他用于妖术的药剂,他们的腿骨被我制成了笛子。我折磨我的媳妇和两个孩子,我折磨我的两个丈夫好多年,最后使他